为进一步规范管理,履职尽责,推进工作,加强监督和问责,根据中央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请示汇报制度是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,是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延伸。凡是属于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范围的事项,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条 请示汇报制度,适用于学院领导,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。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请示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
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事项包括:
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情况,包括落实中央重要会议精神、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、批示精神情况;贯彻教育部党组和江苏省委的决策部署情况。
公司工作的部署、动态、活动。包括党政联席会决定和精神的落实情况;拟以学院名义举办的会议和活动等。
交流活动,包括国(境)内外交流活动;重要来宾、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情况。
舆情事项,包括网络等各类媒体涉及学院工作和学院师生的重要情况。
涉及人、财、物等,且超出学院或个人职责权限的事项。
需要校内多个单位协调进行的重要工作。
将学校场地出借举办人数超过50人的大型会议或活动。
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。
第四条请示报告事项由各单位或部门按照规范要求,填写《医学信息学院请示汇报申请表》交党政办。由党政办统一向学院主要领导请示报告,并在学院主要领导签批之后,依据领导批示意见办理。对阶段性活动要根据活动进展情况分阶段履行请示报告程序。
第五条请示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往来公函、活动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参加人员以及学院相应的活动方案等情况。
第六条各单位或部门完成请示报告程序之后,将活动方案及领导签批手续交公司党政办报备。
第七条需要请示汇报的活动,一般情况下应在活动举(承)办两日前,完成请示汇报及报备程序。紧急情况另行处理。
第八条请示汇报制度是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,不得擅自改变领导的指示决定或答复,办理过程及结果要及时向领导反馈。
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瞒报、漏报、虚报和迟报活动事项,凡因不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造成领导不知情、工作延误情况发生,或导致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失及后果的,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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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9月7日